第一條 |
新竹市教師研習中心(以下簡稱本中心)為推展教育文化建設,提供教師完善進修場所,加強本中心場地之使用管理,特訂定本要點。 |
第二條 |
本要點所稱場地係指本中心四樓會議廳、三樓演講廳、一樓小型會議室、一樓研習室。 |
第三條 |
前條所列之場地除教育處舉辦各種活動外,凡機關學校、人民團體、個人所舉辦之活動,合於下列各條款之 一者,得向本中心申請使用:
- 舉辦具教育性質之學術研討會、座談會,有關教育資訊研究者。
- 舉辦有教育意義之文化交流活動,有助於教育文化推廣者。
|
第四條 |
左列情事之一者,不得核准使用,已核准者,本中心得令其停止使用 ,已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。
- 活動項目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與他人使用者。
|
第五條 |
本中心各場地租借使用時間如下:
前項規定時間如有特殊情形經本中心同意者得延長之。
|
第六條 |
預借本中心各場地以預約起三個月內有效,並於預約時繳清費用始生效力。如中途無故放棄使用,已繳交費用概不退還。 |
第七條 |
申請本中心場地須於一週前辦妥申請手續,一次繳清各項費用,逾期或放棄使用者,其已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。但有下列情形者得退還繳納費用之半數或全數:
- 使用人因特殊事故無法使用,並於原登記使用前七天通知中心者,得退還已繳費用之半數。
- 因不可抗拒之事由(如風災、水災、地震、空襲等)致使無法使用者,得退還費用之全部。
|
第八條 |
申請者如需事先布置,應配合本中心場地空檔時間辦理。如需使用本中心原有設備時應先與本中心協調並於申請時註明。
|
第九條 |
申請者使用本中心場地不得恣意移動本中心設施及損毀其建築,如有損壞設施及建築者,應負修復或損害賠償之責。並且於使用場地時不得私自另外接裝照明或電器設備。
|
第十條 |
本中心配合人員加班時間之加班費由借用者支付。場地使用期間安全維護、傷患急救及公共秩序、人員意外保險及汽機車及停放,均應由申請使用者自行負責。 |
第十一條 |
本中心各場地人數限制如左:
|
第十二條 |
租借場地應維持場地清潔,借用者應於活動結束一小時內將場地打掃乾淨並恢復原狀,由本中心人員檢查完畢後方得離去。 |
第十三條 |
本要點經市務會議通過,提案市議會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 |